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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输


    运输服务 CEPA 承诺条件:

    (一)道路运输服务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市及自治区之间的货运“直通车”(是指内地与香港间的直达道路运输)业务。
    3.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二)海运服务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以及无船承运人业务。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3.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应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审批须提供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方主管)的呈批请示(函)
     二、拟设立企业的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四、经投资各方确认的委派到拟设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简历
     五、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七、中方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港方投资者(应符合 CEPA 附件 5 “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为公司的: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
     九、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十、国家交通部同意立项的批文
     十一、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注:1 、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文件正本。
         2 、独资不需提交第五、七项材料及第二项的合同材料。
         3 、合资或合作企业不需提交第六项材料。

     审批程序
    (一)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和海运企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含变更)应先向拟设企业所在地交通部门逐级上报,经国家交通部批准。
    (二)经国家交通部批准后,合同、章程报国家商务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
    (三)持上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四)持营业执照和已批的其它手续到国家交通部门办理有关证书。
    (五)办理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等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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