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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 CEPA 承诺:

    1. 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2. 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指香港大律师和律师),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香港法律执业者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3. 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 15 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4.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5. 允许第 4 条所列人员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6. 对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的代表无最少居留时间要求。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除深圳、广州以外的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为 2 个月。

   审批程序及报批所需的材料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命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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