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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咨 询

    管理咨询服务 CEPA 的承诺条件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一般管理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营业税除外)、营销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生产管理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和其他管理咨询服务。(不含法律、会计、审计和认证)
    2.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理。(最低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人民币)

     审批须提供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方主管)的呈批请示(函)
     二、拟设立企业的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四、经投资各方确认的委派到拟设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七、中方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港方投资者(应符合 CEPA 附件 5 “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为公司的: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港方投资者为个人的 : 请提交 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九、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十、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注:1 、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文件正本。
         2 、独资不需提交第五、七项材料及第二项的合同材料。
         3 、合资或合作企业不需提交第六项材料。

     审批程序

    1 、向外经贸部门申请立项。
    2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手续。
    3 、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发放批文和颁发批准证书。
    4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
    5 、到税务、外汇、海关、开户银行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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