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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值 电 信

    增值电信服务 CEPA 承诺条件:
    1. 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 根据内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执行 )

   ( 1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 2 )存储转发类业务;

   ( 3 )呼叫中心业务;

   ( 4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 5 )信息服务业务。

    2.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 1 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 50% 。

    3.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 1 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一、国家电信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的《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二、投资各方的资格证明或有关确认文件

     三、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经各方确认委派到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七、中方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港方投资者(应符合 CEPA 附件 5 “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

     九、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十、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除列明复印件外,其余为文件正本)

     审批程序

     一、由中方投资者向电信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经批准同意后领取《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二、中方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家商务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不跨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

     四、到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电信经营许可证书》。

     五、办理税务、外汇管理、银行等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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