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筑 及 房 地 产
房地产服务 CEPA 承诺条件: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注: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是指单位建设成本高于本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 2 倍的房地产项目。
审批须提供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方主管)的呈批请示(函)
二、拟设立企业的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四、经投资各方确认的委派到拟设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七、中方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港方投资者(应符合 CEPA 附件 5 “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为公司的: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
港方投资者为个人的 : 请提交 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九、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十、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注: 1 、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文件正本。
2 、独资不需提交第五、七项材料及第二项的合同材料。
3 、合资或合作企业不需提交第六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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