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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流

    物流服务 CEPA 承诺条件: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审批须提供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方主管部门)的呈批请示(函)
    二、拟设立企业的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四、经投资各方确认的委派到拟设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七、中方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港方投资者(应符合 CEPA 附件 5 “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为公司的: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
    港方投资者为个人的 : 请提交 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九、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十、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注: 1 、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文件正本。
         2 、独资不需提交第五、七项材料及第二项的合同材料。
         3 、合资或合作企业不需提交第六项材料。

    审批程序
    (一)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
    (二)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 10 日内到商务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三)持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等文件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四)办理税务、外汇、海关等其它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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