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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销

    分销服务 CEPA 承诺条件:

     一、佣金代理服务和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
    2.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批发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 3,000 万美元;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 1,000 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 2,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0 万元人民币。
    3.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外贸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香港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 1,000 万美元;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 500 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2,000 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4.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经营佣金代理和批发业务无地域限制。

     二、零售服务(不含烟草)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
    2.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零售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 1 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 1,000 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600 万元人民币。
    3.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4.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但超过 30 家连锁店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5.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

     三、特许经营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

     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方主管)的呈批请示(函)
     二、拟设立企业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的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四、经投资各方确认的委派到拟设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投资各方近三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港方投资者应符合 CEPA 附件 5 “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
     八、拟设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及进出口商品目录
     九、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十、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注:1 、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文件正本。
         2 、独资不需提交第五项材料及第二项的合同材料。
         3 、合资或合作企业不需提交第六项材料。

     审批程序

     一、申报佣金代理、批发、零售服务的材料,经广州市商业局根据城市商业发展规划审核,并经广州市外经贸局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商务部批准。
     二、申报外贸公司的材料,经广州市外经贸局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商务部批准。
     三、申报企业领取批文和批准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手续。
     四、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外汇、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特许经营按即将新出的法规操作。
     六、经营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的个体商业零售投资者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无需外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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