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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 储

    仓储服务 CEPA 承诺条件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仓储服务。
    2.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最低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人民币)

     审批须提供的材料
     一、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方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二、拟设立企业的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四、经投资各方确认的委派到拟设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七、中方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港方投资者(应符合 CEPA 附件 5 “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为公司的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
     港方投资者为个人的 : 请提交 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九、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十、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注: 1 、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文件正本。
          2 、独资不需提交第五、七项材料及第二项的合同材料。
          3 、合资或合作企业不需提交第六项材料。

     审批程序

    1 、向外经贸部门申请立项。
    2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 、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发放批文和颁发批准证书。
    4 、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
??? 5 、到税务、外汇、海关、开户银行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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