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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代

    货代服务 CEPA 承诺条件: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
    2.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最低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人民币)

    审批须提供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方主管)的呈批请示(函)
    二、拟设立企业的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四、经投资各方确认的委派到拟设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七、中方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港方投资者(应符合 CEPA 附件 5 “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为公司的: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
    九、主要投资者的资质证明
    十、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十一、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注:1 、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文件正本。
        2 、独资不需提交第五、七项材料及第二项的合同材料。
        3 、合资或合作企业不需提交第六项材料。

    审批程序
    (一)投资者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申请文件报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由外资管理部门商储运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初审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
    (二)由商务部审批批准后发批文和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三)持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等文件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四)办理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等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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