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视 听
 

视 听

    视听服务 CEPA 承诺条件:
    1 、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 1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 ( 该分销服务,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
   (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 70% 。
    2 、电影院服务
   ( 1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 75% 。  
    3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 1 ) 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不受进口配额限制在内地发行。
   ( 2 )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是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 75% 以上的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香港居民应占该组别整体员工数目的 50% 以上。
   ( 3 ) 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该影片以普通话为标准译制的其他中国民族语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内地发行。
   ( 4 ) 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港方主创人员所占比例不受限制,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故事发生地无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应与内地有关。  

    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一、国家文化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立项的批复文件。
   二、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四、经各方确认委派到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中方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七、港方投资者(应符合 CEPA 附件 5 “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
   八、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九、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除列明复印件外,其余为文件正本)

    审批程序
   一、申请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先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省级文化部门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再报文化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立项。
   二、批准立项后,由市外经贸局向国家商务部报送拟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
   四、到文化和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税务、外汇管理、银行等备案手续。

 

© 版权所有:茂名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设计制作 TANJINLONG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10号外经贸大楼 邮编:525000 电话:(0668)2288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