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区)外经贸局、各省属、市属公司:
根据外贸中心“关于第 99 届广交会组展工作的通知”(商广函字 [2006]21 号),为进一步做好广东交易团广交会摊位的分配和管理工作,广东交易团对《广东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部分修改,请各市和各企业按照修改后规定申报摊位。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一、第 98 届广交会分配 2 个或以上摊位企业的申报条件
①外贸公司评分达到以下标准:
工业类、纺织类展区:评分达到 40 分或以上;
日用消费品类:评分达到 35 分或以上;
礼品类:评分达到 30 分或以上;
②生产企业(含工贸、科研院所)评分达到以下标准:
工业类、纺织类展区:评分达到 30 分或以上;
日用消费品类:评分达到 25 分或以上;
礼品类:评分达到 20 分或以上;
③在第 98 届广交会参展期间无违规事件发生;
④在第 98 届广交会参展期间无知识产权投诉事件发生。
各市在本市基数内,通过评分,对达到以上标准,且 符合和遵守 《广东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管理规定》,本届广交会继续按原第 98 届的数量进行摊位分配,并推荐到广交会特装区。凡不符合以上相应条件的原参展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出具意见,其摊位根据评分下步另作安排。
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属企业于 2 月 10 日前 将“评分表”、“特装区申请表”和“特装区展品分类表”报本市外经贸局,各市外经贸局于 2 月 13 日前将“评分汇总表”、“特装区申请表”和推荐意见报广东交易团。
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属企业于 2 月 10 日前将“评分表”和“特装区申请表”报广东交易团。
第 98 届广交会分配各商会 名优新特 展位的市属和省属企业也须提交“评分表”。“评分表”市属企业经市外经贸局核对转报广东交易团,省属企业报广东交易团。
二、第 98 届广交会分配 1 个摊位企业的申报条件
①外贸公司评分达到以下标准:
工业类、纺织类展区:评分达到 30 分或以上;
日用消费品类:评分达到 25 分或以上;
礼品类:评分达到 20 分或以上;
②生产企业(含工贸、三资企业)评分达到以下标准:
工业类、纺织类展区:评分达到 25 分或以上;
日用消费品类:评分达到 20 分或以上;
礼品类:评分达到 15 分或以上;
③在第 98 届广交会参展期间无违规事件发生;
④在第 98 届广交会参展期间无知识产权投诉事件发生。
各市在本市基数内,通过评分,对达到以上标准,且 符合和遵守 《广东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管理规定》,本届广交会继续按原第 98 届的数量进行摊位分配。凡不符合以上相应条件的原第 98 届参展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出具意见,其摊位根据评分和排队下步另作安排。
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属企业于 2 月 20 日前 将“评分表”报本市外经贸局,各市外经贸局于 2 月 25 日前 将“评分汇总表”报广东交易团。
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属企业于 2 月 20 日前 将“评分表”报广东交易团。
三、新申请参展企业申报条件
凡新申请参展企业须按照《广东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管理规定》记分、评分和排队与上述一、二点未达标企业,按评分先高后低顺序予以安排。
请新申报市属企业于 2 月 20 日前将“评分表”报本市外经贸局,各市外经贸局于 2 月 25 日前将“评分汇总表”报广东交易团。
请新申报省属企业于 2 月 20 日前将“评分表”报广东外经贸大厦 613 室广东交易团
凡省属申请企业请到广东外经贸大厦 508 室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学会打印本公司 2005 年展区出口金额统计表。
特此通知。
附件:
1 、 广东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管理规定
2 、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申请与安排标准的规定
3 、 广交会布展模式设立特装区和标摊区的实施办法
4 、 广交会参展准入管理规定
5 、 外贸公司申请广东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评分表
6 、 生产企业申请广东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评分表
7 、 各市申报广东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评分汇总表(外贸公司)
8 、 各市申报广东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评分汇总表(生产企业)
9 、 第 99 届广交会特装区申请表
10 、 第 99 届广交会特装区展品分 类表
11 、 联营(供货)企业备案登记表
广交会广东交易团
二 00 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广东交易团广交会摊位的管理工作 ,优化参展结构、规范参展秩序,确保广交会展位申请与安排公开、公正、透明,根据外贸中心《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申请与安排标准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特制定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东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企业申请摊位的评分制度
凡企业申请广东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须符合大会现行的参展企业准入资质标准,并按本规定进行计分、评分、排序,实行统一计分制度。省属企业由广东交易团负责,地市企业由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广东交易团核准。
凡申请广交会分配性摊位,按评分先高后低顺序予以安排。
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含工贸企业、三资企业)分别计分、评分和排序。
二、评分选项及标准
(一)以企业申报摊位所属展区的商品出口额作为评分标准。计分标准:一般贸易每出口 5 万美元计 1 分,进料加工每出口 20 万美元计 1 分,出口计分最高 100 分。出口额统计以上一年度展区出口金额为准;
(二)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名牌产品”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 的企业,申报被评产品类别展区计 20 分;获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名牌产品” 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著名商标”的企业,申报被评产品类别展区计 10 分;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国家级证书企业计 10 分,省级证书企业计 5 分。
已连续参加两届广交会的上述企业申请摊位,其展区出口额上一年须达到一般贸易 100 万美元或以上,进料加工 400 万美元或以上。企业同时获得多项证书只计最高一项;
(三)企业纳税情况。企业每纳所得税 10 万元计 1 分,最高计分 20 分。所得税金额以上一年度企业纳税金额为准;
(四)国外商标注册情况。申报商标注册产品类别展区,在一个国家注册的计 1 分(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最高 5 分 , 商标持有人须为中方;
(五)获得发明专利证书情况。申报被评发明专利产品类别展区,每项专利证书计 5 分,计分最高 10 分;
(六)通过国际通行的官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每类证书计 1 分;
(七)企业产品获“国家产品质量免验证书”,申报被评产品类别展区计 1 分。
三、评分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填报《企业申请广东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评分表》,展区出口额统计以广东省外经贸统计学会出口方式统计为准(原件);
(二)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
税证》复印件;
(三)国外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五)国家免验产品证书复印件;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七)名牌产品及驰名、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八)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有关证书(回单)须在有效期内,同时提交原件用于核对。
四、其它相关规定
(一)获得商务部品牌类和进出口商会名优新特类保证性摊位的企业不再分配该展区属省分配性摊位,申报其他展区分配性摊位按照上述评分标准执行;
(二)由省团推荐到国家各进出口商会名优新特类展区,企业申报该展区的一般贸易出口额上一年度须达到 100 万美元或以上;
(三)纳税金额计分标准:
1 ,所得税纳税金额采用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计分;
2 、一个企业申报多个展区(含保证、招展展区),申报展区以所得税纳税总金额的平均数作为其每个申报展区的纳税金额;
(四)在计分相同条件下,优先安排原参展企业;
(五)同一展区分配两个或两个以上摊位须特装;
(六)企业出口统计以本企业的海关编码为准;
(七)如无特殊情况,一次核准的摊位春秋两届不变;
(八)提供虚假资料的申请企业,取消其各类展区连续六届的参展资格;
(九)申请摊位时间:春交会:当年 1 月 20 日— 2 月 10 日 ,秋交会:当年 7 月 20 日— 8 月 10 日 ;
(十)在 遵照《中国出口品交易会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申请与安排标准的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各市可相应制定符合本地区的展位管理办法,并报广东交易团审核后施行;
(十一)上述管理规定,由广东交易团负责解释。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东交易团
二 00 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3 :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
申请与安排标准的规定
为提高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水平,优化参展结构,规范参展秩序,确保广交会展位申请与安排公开、公正、透明,特制定本规定。
一、广交会组展方式
广交会实行“省市组团、商会组馆、馆团结合、行业布展”的组展方式。按行政区域及 中央部委系统 设 50 个交易团,参展商按其所在行政区域或系统参加交易团。 6 个进出口商会及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发挥行业服务协调作用,负责相关展区协调管理工作。
广交会分配性展位由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负责安排,招展性展位由商 / 协会负责安排。展区设置及展位类别详见《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
二、参展申请
任一申请广交会展位的单位可根据《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选择参展展区,在规定时限内 按所在行政区域或系统 向相关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提出参展申请。
三、参展必备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进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具有所申请参展展区的协调管理商会或外资协会会员资格。各 商 / 协会 协调 管理 的展区详见 《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 。
(三)上一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金额(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需要在广交会上看样成交的商品,不包括大米、大豆、玉米、原油、成品油、煤炭、烟草的海关统计出口金额)须达到广交会规定的参展商最低出口金额标准,具体按广交会《参展准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五)无严重违反广交会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无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无多次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或贸易合同纠纷,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等。
(六)无违法的记录。
四、展位安排程序
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或系统企业的展位申请,根据广交会参展必备条件进行参展资格审查。凡符合广交会参展必备条件的申请单位由交易团(分配性展位)、商 / 协会(招展性展位)按展位安排标准进行评分,以确定相关单位的广交会展位的安排资格。
五、展位安排标准。
广交会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一律按量化评分与优选原则的办法安排,不得采取招标方式安排展位。具体评分标准由各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各分团、各商 / 协会细化,但必须包括以下 5 项评分指标的内容(不少于 70% 权重):
(一)上一年度出口额:分值权重不少于 40%
(二)国家级奖励:分值权重不少于 10%
国家级奖励名称限定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颁发机构限定为下列政府机构: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
(三)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分值权重不少于 10%
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指以下认证:
1.ISO9000 系列 质量管理体系,且质量认证体系覆盖范围中列举产品应与申请展区相关
2.ISO14000 系列 环境管理体系
3.OHSAS18000 系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
或与申请展区有关的行业认证,如:
5.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
6.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7.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四)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 10 项外观专利按 1 项发明专利折算)或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获得国家科技部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分值权重不少于 5%
(五)海外市场注册商标:分值权重不少于 5%
以上所有指标都需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在有效期内;无有效期的,各项证书自发放日起三年内有效。
鉴于各地、各行业实际情况不同,可由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商 / 协会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情况,在 30% 权重范围内制定与上述标准无冲突的评分指标,或上调上述 5 项指标的权重。
西藏交易团展位安排单列。
六、展位安排优选原则
展位按评分高低依次安排。
为培育有发展前途和出口潜力的中、小生产企业参展,各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各分团参展企业总数中可有不超过 20% 不受展位安排标准限制。
(二)各交易团分配性展位,各商 / 协会招展性展位总数不少于 50% 用于安排生产和工贸企业。
(三)广交会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为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对外贸易,各商 / 协会招展性展位总数中不少于 20% 用于安排中部地区交易团(含辽宁、河北、海南)企业,不少于 10% 用于安排西部地区交易团企业。中、西部企业招展展位评分指标的出口额分别按 1.5 和 2 的系数进行计算。
七、展位安排标准量化评分实行一年一评,相应展位安排原则上一定两届保持不变。
八、本规定在商务部和广交会网站以及全国性新闻媒介对外公布。各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各分团、各商 / 协会的展位具体细化安排办法须采用类似方式对外公布。
企业对展位安排有疑问的,可向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商 / 协会要求作出解释。对解释不满意的,可以 书面形式, 向商务部外贸司促进处(电话: 010-65197761 ,传真: 010-65197452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2 号)反映有关情况,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交易会工作处(电话: 020-26080486 ,传真: 010-86681600 ,地址:广州市流花路 117 号)。上述机构只受理具名投诉(含真实姓名、企业名称及有关材料)。对举报和投诉 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于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具名投诉人与企业。
九、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商 / 协会不按本规定安排展位的,一经查实,广交会将按违规安排展位的数量扣减其展位基数。
十、本规定自第 99 届广交会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广交会业务办负责解释。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业务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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